深圳发布拆除重建类旧改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观点网 2023-11-22 17:17
11月20日消息,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日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最新规定)。
据了解,现行规定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本次重新发布为政策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仅对管理部门名称作调整,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
最新规定指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1.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2.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应对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一并申请处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2013年5月17日前已批准但未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继受单位可在实施主体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城市更新单元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后,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作为项目用地审批及出让的依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城市更新单元调出更新单元计划的,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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