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该文件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等五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推动重点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主要包括加快先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打造国际研发创新高地、支持外商投资生物医药领域、加快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拓宽吸引外资渠道等5条措施。
第二部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加强项目落地政策服务等4条措施。
第三部分为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主要包括全面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等4条措施。
第四部分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主要包括重点支持外资大项目、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培育总部经济发展动能、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4条措施。
第五部分为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完善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等3条措施。
《实施办法》的主要奖补措施则显示,对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亿元。
对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对2023-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跨国公司总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