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八名董事采取纪律行动。阳光100中国被批评,而执行董事兼主席易小迪先生和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范小冲先生遭到谴责。六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一名非执行董事也受到批评。
此次纪律行动涉及阳光100中国在2019年至2021年间向若干借款人发放的三笔贷款,总额达10.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资产不足2%。相关董事未能充分尽职审查,也未制定有效策略追收贷款。2022年11月,公司又向其中一名借款人发放了11.1亿元人民币的第四笔贷款,违反了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阳光100中国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预期信贷亏损拨备总计6.199亿元人民币,超过贷款总本金的55%。公司还因未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或十四A章下适用于未披露交易的规定而违规。
在财务报告方面,阳光100中国延迟刊发及寄发全年/中期业绩及报告,包括2021财政年度全年业绩延迟538日,2021财政年度年报延迟572日,2022财政年度中期业绩延迟385日,以及2022财政年度全年业绩延迟173日等。
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46(2)(a)、13.48、13.49(1)及13.49(6)条关于及时刊发年度及中期业绩并及时寄发年报及中期报告的规定,以及第14.34、14.38A、14.40及14A.35条关于主要交易的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相关董事未能确保公司设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也未能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最终,公司及相关董事没有就其各自的违规事项作出抗辩,并同意接受声明所载向他们施加的制裁及指令。上市委员会裁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刊发全年及中期业绩以及寄发年报及中期报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相关董事在发放及执行有关贷款以及公司的内部监控缺失两方面并未有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