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群众购房需求,释放住房消费潜力,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今日,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发挥政策集成效应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更好满足群众购房需求,释放住房消费潜力,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产业链支持建设“好房子”,优化住房供给
(一)支持“好房子”项目打造成品住宅。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供地和存量地打造成品住宅“好房子”项目,优化设计迭代升级“好房子”产品。将新建成品住宅装修使用的绿色建材工程量计入单体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对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成品住宅项目,享受绿色金融相关支持政策。
(二)创新“好房子”项目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好房子”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推行定制化装修的“好房子”项目,鼓励商业银行为装修相关产业链的企业或购房人提供装修贷款优质服务。
(三)支持购买“好房子”项目定制化装修服务。对购买清水 装修包“好房子”项目且符合《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要求的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冰吧)、洗衣机、电视(含激光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壁挂炉)、电脑(品牌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含平板电脑、组装机)6类家电产品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积极推动将“好房子”项目符合条件的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纳入相关个人消费者购新补贴范围。
二、降低购房成本,促进住房消费
(四)实施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的补贴。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五)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和人才购房补贴。对在中心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给予新购住房成交总金额0.5%的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人才购房房票补贴。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时,拟购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有住房的,核减一套住房认定套数。
(七)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区县(开发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三、鼓励“卖旧买新”,满足换房需求
(八)鼓励给予住房“卖旧买新”补贴。鼓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对在本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且在1年内出售市内原有一套住房的居民,给予新购商品住房成交总金额1%的购房补贴。对在同一区县1年内出售两套小户型住房,并新购一套大户型住房(完成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居民,给予新购住房成交总金额1.5%的购房补贴。
第(四)、(五)、(八)条购房补贴政策的形式和流程等,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实施住房“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全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开展住房“卖旧买新”优惠活动。指导市房地产业协会搭建平台组织开展住房“卖旧买新”服务活动,对购买参加“卖旧买新”活动的商品住房且在一定期限内出售自有住房的购房人,可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新购住房的专属优惠,以及延长认购期及无忧退房等“放心买”服务;指导经纪机构提供“优先卖”服务,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
(十一)鼓励将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对托管二手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引导国企收购存量商品房。鼓励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工具,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多渠道资金,大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有效盘活存量。区县政府(管委会)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批量收购存量商品房总金额的1%给予收购主体补贴。
(十三)下调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新购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的,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十四)优化车位销售管理。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配套车位(库)利用试点。对竣工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其配套车位(库)第二次销售公告期满后,剩余的车位(库)允许通过作价入股、合作、清偿债务等方式交由专业化企业运营,提高利用效率;专业化企业在运营管理车位(库)时,优先满足本物业小区业主需求。在按照未售房源1:1预留车位的前提下,住宅项目配建车位可对业主放开销售。
(十五)鼓励利用存量商办用房。围绕推动现代社区与“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建设,积极引导国有及社会资本改造商办用房,发展社区老年大学、养老服务综合体、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配套幼儿园、托幼照料等服务业,解决好“一老一小”等问题;打造社区食堂、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演出剧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等,形成文旅商一体发展。结合“满天星”行动计划,鼓励利用存量商办用房发展都市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五、多维度赋能,提升服务质效
(十六)优化存量房网签服务。全面推行存量房网签及交易资金全监管服务,建立合同网签、信贷服务等部门协同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全流程交易服务。进一步推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便捷性和时效性。
(十七)优化住房评估服务机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收购居民“卖旧买新”的“旧房”时,采用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确定收购价格。在“旧房”评估时,引导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机构在市国土房屋评估协会公开的最低价执行,并在评估时间、评估流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对评估“旧房”出现的争议,可提交市国土房屋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评议,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
(十八)建立买房卖房一站式服务通道。指导市房地产业协会迭代升级“渝房通”,根据购房人条件和需求自主推荐项目及房源,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完善卖房功能,由业主自主选择经纪机构、评估机构及优质经纪人员等。推进新房购置“一件事”,整合新房购置涉及的网签合同备案、测绘审核、资金缴纳、身份核验、水电气开户等全链条事项,在“渝快办”上线运行。
(十九)实施购房与购买家居家电联动优惠。鼓励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家电和智能家居、订装修的购房人,提供购房折扣优惠券;鼓励市家居、家电行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家居家电卖场对购房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家电家居家装专属优惠或满减抵用券。
(二十)结合城市更新支持旧房焕新。鼓励并支持区县在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补偿安置过程中,因地制宜实施房票安置和推进购买存量住房安置;开展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试点工作。优化完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六、加强促销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持续开展促销活动。组织市级春秋房交会、返乡置业促销、品质楼盘进商圈进园区进企事业单位团购等活动;鼓励区县举办区域房交会,聚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并给予购房优惠。进一步优化完善线上房地产展示交易平台功能,并利用新媒体开展直播促销,提供全天候线上看房、咨询等服务,形成“线上看房、线下选房”联动。
(二十二)强化市场秩序整治。引导房企稳价销售;规范二手房挂牌价格发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分析,强化舆论引导。会同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设的自媒体账号进行监管,常态化治理唱衰楼市、低价吸引流量等行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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