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凤凰网风财讯
据央视报道,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又名杨友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对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年采用死刑的判决并不多见,自2020年以来被判处死刑的官员只有中国华融原总经理白天辉、华融资产原董事长赖小明、呼和浩特经开区原党工委书记李建平等少数几位。
此次,杨有林作为市级部门领导被判处死刑,其所涉案件数量和犯罪程度或已经到了一定等级。
据法院通报,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所涉非法资金约22.9亿余元。

实际上,2009年已经有人实名举报杨友林“挪用公款、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疯狂圈占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等。

(实名举报信)
彼时,经济参考报还对此进行了题为《一个“化公为私”鲸吞国资的典型样本——南京江宇集团全体股东被指涉罪事件调查》的详细报道。

30年深耕“房地产上游核心链条”
杨有林吃尽时代红利
杨有林1957年4月出生于江苏南京,1976年10月参加工作,起步于南京东山发动机厂,从车间主任一路升至厂长。
其关键仕途节点几乎全部围绕开发区建设、城市基建和土地开发这一房地产上游核心链条:
1993年起,杨有林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后历任总公司副总经理、江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再升任总公司总经理。此阶段掌握开发区内市政工程发包、配套用地出让初审权。
2000年初,杨有林开始担任江宁区建设局局长,统管全区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前置、拆迁安置及下辖国有建安企业,是江宁大规模城市化和房地产开发浪潮中的关键一环。
主导了南京民营科技园、江宁科学园、大学城等多个重大项目,涉及周边土地一级开发、园区招商引资及配套地块出让等。
2008年后,杨有林调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分管领导,从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一路做到了巡视员,主管新港片区土地整理、产业用地出让及财政专项资金审批。
后期杨有林还兼任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牛首山文化旅游区发展顾问,及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发展顾问。
可以说,其整个职业生涯,恰好踩在中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扩张期,可谓吃尽时代红利。

从实名举报到法院查实
敛财22亿背后“情节特别严重”
由于敛财手段激进,2009年蒲树林以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董事长的名义,实名举报“杨有林大肆圈占土地;利用职权为经济犯罪团伙非法牟利;挪用贪污国企资金,设立私营公司对原国有企业实施零资产收购;虚设经营成本,私分巨款,偷税逃税”等行为。
此次法院查明后公告表示,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常州中院明确指出: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死刑。
我来说两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