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迎来重大调整!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则是时隔7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
《决定》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共20条,主要包括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强化风险防控以及扩大制度覆盖面。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新增装修、物业费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全国互认互贷,异地转移更便捷
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信用监管升级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违法提取: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
违法获得贷款: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
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灵活就业人员正式"入编"
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次国家层面修订公积金条例,相当于从法规层面为各地的政策创新划定方向、提供法理支撑,打开了地方优化公积金制度的施展空间。事实上,南京今年已经多次主动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不断释放政策红利。
2026年4月16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新政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一、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
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
二、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未达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至安徽省全域
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在退役后6个月(含)内,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五、放宽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病就医当年达到南京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缴存人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2026年7月17日,南京公积金再次宣布上调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简单来说,就是大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更高了。

写在最后:
在专家看来,这一调整凸显了对公积金利率定价的重视,旨在将其纳入全国金融体系统筹考量,更灵活地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近两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收窄,由国务院直接定调,有利于未来更精准、及时地发挥利率调节作用。
从对楼市的影响看,业内预计短期将对稳楼市产生一定积极影响,通过有效降低购房成本、提高提取灵活性等,助力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中长期来看,将加速推动租购并举、激活存量市场,有助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南京的买房群体与租房人群而言,眼下正是近数年难得的政策窗口期。低利率减轻置业压力,公积金可贷额度上调,资金的使用边界不断拓宽,各类安居的准入门槛持续降低,多重利好正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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