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房产北京讯 10月12日消息,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住宅公共空间品质提升的意见(施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到,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我市住宅高水平精细化设计,提升住宅公共空间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制定《关于本市住宅公共空间品质提升的意见(试行)》。
根据《意见》,我市将创新住宅社区空间形态,因地制宜开展抬板设计。优先在存在地形高差、滨水沿线或位于轨道“微中心”的居住用地开展抬板设计。各区应对拟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居住用地进行场地分析,结合城市设计研判能否开展抬板设计,并纳入供地规划条件。层数在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可开展抬板设计,以此丰富住区配套、实现立体分层、达到人车分流,并提升住宅社区的景观效果。
《意见》也落实规划管控要求,明确技术指标计算相关规则。开展抬板设计的住宅建筑高度仍以板下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抬板高度(含板上覆土)原则上不得超过8米。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本市住宅公共空间品质提升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建设“创新、宜居、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我市住宅高水平精细化设计,提升住宅公共空间品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创新住宅空间形态,因地制宜开展抬板设计
丰富我市住宅空间形态,美化营造良好社区环境,优先在存在地形高差、滨水沿线或位于轨道“微中心”的居住用地开展抬板设计。各区应对拟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居住用地进行场地分析,结合城市设计研判能否开展抬板设计,并纳入供地规划条件。层数在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可开展抬板设计,以此丰富住区配套、实现立体分层、达到人车分流,并提升住宅首层的景观效果,提升市场接受程度。
二、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合理设置慢行连通空间
增强社区与城市的连通性,方便居民绿色出行。对于提升社区形象、丰富街道景观的社区入口大门,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鼓励社区利用风雨连廊与城市公共空间进行衔接,通过风雨连廊与入口会客厅、公共服务用房,以及项目外公共活动空间、轨道站点、公交站点、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实现连通的项目,风雨连廊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三、落实规划管控要求,明确抬板计算相关规则
落实我市建筑高度安全管控要求,打造良好城市建筑风貌,开展抬板设计的住宅建筑高度仍以板下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抬板高度(含板上覆土)原则上不得超过8米。抬板平台以下的地上建筑空间在层高、通透性等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不计入规划条件中的地上建筑规模,并在经济技术指标表中单列;从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开始计算建筑层数,从抬板平台以上开始计算住宅层数。
四、开展空间复合利用,实现功能垂直混合
充分贯彻落实《北京市高品质商品住宅设计导则(试行)》《北京市平原多点地区“好房子”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相关要求,鼓励抬板架空层开展功能复合利用,设置除居住功能以外的停车、配套公服、市政设施、下沉庭院、邻里空间等,实现与抬板平台以上的居住功能的垂直混合。
五、明确土地供应规则,做好后续手续衔接
抬板架空层在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情况下,可根据社区实际需求,按一定比例设置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空间与非经营性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经营性空间,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经营性空间及经营性空间采用有偿方式供应。抬板架空层在“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确权登记证簿等中注记为“地上板下空间”,抬板平台以上的住宅不涉及地上板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分摊,按有关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除外。
六、营造丰富社区景观,提升绿化空间品质
打造自然怡人、空间丰富的社区景观,鼓励采用下沉庭院、立体绿化等方式开展景观设计。鉴于抬板结构的特殊性,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增加社区绿色空间,做到“推窗见绿”。绿地率计算方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七、创造开放城市空间,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营造良好的城市界面,创造开放的城市空间,开展抬板设计的住宅社区应注重与城市界面的关系。抬板架空平台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鼓励沿街设置面向城市行人的开放公共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设计,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封闭墙体。
八、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做好防洪排涝措施
保障社区安全,增强城市韧性,开展抬板设计的建筑,各项建设均应满足结构荷载安全,消防车须可驶入抬板平台,并可利用抬板平台用作消防通道、消防扑救面,相应建筑的消防设计高度以抬板平台室外地坪正负零起算。抬板层应结合实际空间布局,满足相应功能的消防设计规范,并做好防洪排涝措施。
九、严守规划管理要求,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各方需落实好主体责任,在规划实施中对上述创新政策做好长效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与设计单位在设计施工中应严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供地规划条件、综合会商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图件等规划文件中,应对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明确。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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