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佛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佛山入户规则或要迎来一次大洗牌。

对于大量在广佛两地来回上班的朋友来说,这份文件信息量十足。沿用多年的积分入户拟直接停止执行,人才入户进一步放宽,大湾区社保年限可以互通累计,广州的社保也能算进佛山入户的年限里面,这件事直接牵动几十万跨城打工人的切身利益。
以前佛山积分入户是什么体验?社保、居住证、证书、房产一点点攒分,每年有名额上限,拼分数、拼排名。不少人常年广佛通勤,广州交了好几年社保,到佛山落户却全部清零重新算。过去是拼分数抢名额,未来是够条件就看硬实力。
这次征求意见稿落地之后,积分入户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步废止,不再搞打分排队。入户通道简化成人才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亲属投靠几大类,不再卷积分表,达标就能够提交申请。

若通知正式落实后,广州、东莞、深圳等大湾区九市的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举个例子,你在广州上班交了2年社保,之后来到佛山连续再干2年,大湾区累计就业满3年、最近2年持续在佛山就业、办好居住登记,就可以走稳定居住就业入户通道申请落户佛山。
跨城打拼的时光不该被政策一笔抹掉,奋斗年限终于可以“算总账”。这一点对广佛候鸟群体格外友好。很多人住在佛山、上班在广州,或者早年在广州打拼、后来定居佛山,之前广州社保完全不算数;新政一旦落地,过去在广州的工作经历不再白白浪费,大大降低跨城人群落户门槛。

再梳理这份征求意见稿几个核心重点:
1、正式拟取消积分入户。新规实施之后,积分入户通道停止,不再需要每年算分排队抢指标。
2、人才入户继续放宽。大专、本科、职称、技能人才设置对应条件,部分毕业生社保门槛降低,把真正在佛山干活的人才留下来。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多路径可选。自有住宅房产可以直接入户;大湾区就业累计满3年,近2年佛山连续就业&居住登记可入户;高明继续保留宽松差异化政策,满足居住或就业条件即可落户高明,配偶、未成年子女支持随迁。
4、高明保持梯度落户。依旧设置相对友好的落户条件,给暂时达不到主城条件的人一条落户捷径。分区设置门槛,不是限制,而是给普通人多一个落户选项。
这次改革,是佛山在接住大湾区流动人口的现实需求。广佛同城喊了很多年,交通不断打通,现在户籍年限互认,算是制度层面再往前迈一步。
很多人白天广州搬砖,晚上回佛山生活,生活、家庭已经扎根佛山,社保却卡在隔壁城市。都市圈的真正融合,不只是地铁互通,更要让奋斗记录跨城有效。
当然,现在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已经落地的正式政策!意见收集窗口是2026年10月15日到10月28日,一共10个工作日,市民可以在佛山公安局官网留言或者邮寄信函反馈看法,正式实施前现行入户政策依旧照常运行。
很多朋友会问:取消积分入户,落户是变简单了吗?客观来说,没有绝对的“躺平落户”。不再比拼积分,换成实打实的学历、社保、居住条件。符合人才、居住就业硬条件的人,流程会更顺畅;达不到硬性门槛,依旧需要继续积累资质。
一座制造业城市的包容,不只体现在产业机会,更体现在户籍制度能不能看见跨城打工人的付出。户口的意义,是给长期生活在这里的人一份归属感,而不是一场选拔考试。
原文如下:
佛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落户工作。
第四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申请入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湾区内地九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其中最近2年连续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申请时已在湾区内地九市办理居住登记。
(三)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申请时在高明区稳定就业且已在湾区内地其他八市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在高明区申请入户。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相应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年龄在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申请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
(三)经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国(省)属单位同意调动、录用到本市工作的。
(四)持优粤佛山卡A、B、C卡的(不包含柔性人才)。
第六条 被投靠方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一)外市户籍公民考取本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二)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休学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八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散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第九条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入户:
(一)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的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二)驻佛山部队军官、军士的家属,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经部队批准的人员。
(三)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本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
(四)经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及配偶,可在本市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入户,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在本市恢复户口:
(一)参军退役回本市。
(二)因出国(境)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四)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五)从本市迁出后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查处并注销户口的。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以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申请在本市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申请人存在作出虚假承诺、使用虚假申请材料、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情形的,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办理和审核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之一,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湾区内地九市”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九市。
本规定涉及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或指引。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佛府办〔2024〕7号)同时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20号)中关于积分入户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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