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手房过户流程如下:1 , 买卖双方在已经选择好的中介公司那里进行相关的手续登记,并交纳定金,合同办理是 前提基础。2 , 手续办理完毕后,中介公司开始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时间比较严 格,时间多数为半个月,当然每个地区不一样。最后待银行审批后,获得同意发放后, 开始办理过户手续。3 , 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到产权登记中心那里,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4 , 中介公司的人带着买卖双方及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地税局出具税务 收据5 , 然后又回到交易中心,进行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6 , 满20个工作日后(每个地区时间可能不太一样),有专门的人会通知,前往交易中心领 取房产证。这个时候,银行那边也会下达通知,买方准备开始供房了。
二手房过户流程主要有以下四步:一、买卖双方无贷款: 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并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下家将尾款结清给卖方。二、卖方有贷款未还清: 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房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房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房东未付清的银行贷款。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的当天,买房支付卖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房将尾款结清给卖方。三、买方贷款购房: 首先对买方的贷款额度、资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卖方;买方和贷款公司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7个工作日贷款审核结束后,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银行凭新的房产证,给卖方放款;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方将尾款结清给卖方。四、买卖双方均有贷款: 首先对买方的贷款额度、资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将首付款支付给中介公司进行监管;卖方、买方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见证还清卖方未付清的银行贷款;7个工作日后,银行贷款审结结束,买方和贷款公司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7个工作日贷款审核结束后,买卖双方约定一个房产进交易中心的时间;进交易中心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房产证;银行凭新的房产证,给卖方放款;凭新的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水电煤等过户;最后在交房时,买方将尾款结清给卖方。
一、案件趋势根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新收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2015年13185件、2016年13149件、2017年上半年7412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为:2015年新收案件1006件,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7.6%;2016年新收案件1299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9%,所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比重为9.9%;2017年上半年新收案件965件,较2016年同期增长48%,所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13%。由上述统计数据可知,我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16年和2017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更是出现大幅度增长。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原因1 . 房价上涨致卖方违约成本降低2015年以来,北京二手房房价持续上涨,尤其是从2016年春节后,昌平地区房价大幅度攀升。在此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相应随之增多。分析发现:纠纷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按照交易惯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而房价上涨幅度过快过高,违约成本已低于房价上涨带来的利益,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卖方会选择违约或者阻碍合同继续履行。2 . 政策性因素影响买方履约能力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财政、金融等政策性因素会对买方产生一定影响。以今年3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台多部购房政策为例,新政对购房资格、首付比例、贷款等均作出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炒房。因此,今年第2季度开始,受新政影响,部分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3 . 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引发纠纷现实中,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大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启动安排,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多为中介机构印刷好的格式合同。而中介机构的居间水平和经纪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一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办理还款解押手续的时间,办理银行面签的时间等等。由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还有小部分中介人员因急于获得居间报酬,不严格审查甚至有的不审查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查封状况、出售人是否有权售房、出售人的配偶是否同意售房及购房人是否具备购房资质等重要事项,甚至有个别中介人员即使明知买卖双方存在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形,仍做出不一定可以实现的承诺促成合同签订,最后因为无法继续履行而引发纠纷。此外,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违规引导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规避税款或者套取高额贷款,甚至向买卖双方提供过桥贷款、垫资解押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服务,这些行为极易被买卖双方中意欲违约的一方利用,以打击违法行为为名,行违约之实,亟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 . 案件标的额巨大,当事人矛盾尖锐、纠纷调解难度大房屋买卖交易价款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前面提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普遍为房屋价款的20%,加上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当事人普遍要求提高违约金弥补损失。因此,标的数额大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特点。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为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以2016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为例,在审结的1100件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178件,仅占17 %。2 . 涉案领域较多,规范流程复杂相较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二手房买卖涉及出售房屋核验、买受人资格核验、出售房屋解押、房屋网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缴税过户、房屋交付等多个流程,涉及中介公司、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个部门。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而且还要全面了解各个环节的前后衔接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附随义务,这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仅笼统地约定出卖方具有协助买方办理贷款义务,根据行业规范,出卖方应当协助的有房屋评估、贷款初审、面签等多个流程;合同中一般对办理网签的具体方式不做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双方采用的是自行成交版合同则需要双方同时去建委办理,如果采用经纪成交版合同则只需要委托中介公司即可办理。3 . 新类型证据涌现,真实性认定困难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办理各种手续,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举出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电话、微信成为当下人们通讯联络的重要方式,但对于一些新型证据形式的认定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录音、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判断困难,录音极易通过剪辑、截取等技术手段改变内容或者谈话的完整性,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时只能通过鉴定程序解决,延长了诉讼期限。另一方面,微信号码和昵称可以随时变更,不具有实名认证功能,仅凭聊天记录上显示的昵称无法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为审判带来困难。4 . 房屋买卖交易中大多有居间方参与因房屋买卖交易涉及手续流程繁杂,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有中介方的参与,房屋买卖合同也大多同时签订居间合同或者统一签订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机构的参与理顺了买卖双方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但是由于居间服务的专业性参差不齐,部分中介机构疏于履行居间服务内容、缺乏居间专业知识、忽视合同期限的约定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也为审判带来困难。为此,我院已积极以向中介机构发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其不规范行为,要求中介公司加强法律意识及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同时呼吁工商、建委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其服务水平。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屋买卖市场,有效化解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风险提示,昌平法院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通过案件审理打击违约行为,引领诚信社会风尚,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稳定。二是针对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将相关中介公司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汇总,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关注回函及落实情况。三是建立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强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等人员的调解能力培养,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四是重视从源头上提高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强宣传,借助新闻媒体发布典型案例,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