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三类费用可以在计算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减除: 这两天,许多准二手房买家和卖家很担心,今后可能会要多缴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对此,有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大家与其焦虑不如积极应对: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计算房屋出售差价时,允许税前减除三类购置房屋的费用,然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卖方能提供当初购置房屋时的各种有效凭证,就可以少缴税。 一是房屋原值。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对于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计算,该通知都有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减除。 二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是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等费用。 如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较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较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另: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也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据实扣除。 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少有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点时间应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三者中取*早的一个来确定。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