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披露,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巩固土地储备管理的制度框架,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建设用地支持力度的提升,同时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责任的落实,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总体要求,规定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进行土地取得、资产管护、前期开发和储备供应。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则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而财政部门则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根据办法,各地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制订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需在每年第三季度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对储备计划、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储备土地的合规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才能纳入储备,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等问题的土地,在完成相关治理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将肩负起土地的前期开发与管护重任,并依法有序组织土地供应。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强调了专款专用原则,要求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严格遵循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挪用。此外,财政部门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同时,引入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提出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储备土地的信息化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同时,明确了监管职责,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土地储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土地、资产、资金及专项债券的安全与高效运作,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管理进入了一个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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