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 (苏晓/文)5月12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持物业转为可销售物业项目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金计收规则》《广州市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试点方案》等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自持物业转可销售物业、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事项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

政策明确,相关规则适用于符合此前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州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且经规定流程批准的“定自持项目”(原出让文件规定需自持)和“竞自持项目”(原出让文件未规定需自持,自持面积通过限地价、竞自持方式产生)中,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金计收事项。自持商办物业经批准转为可售商办用房入市的,其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金计收参照规则执行。
根据新政,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住房,需满足前提条件——项目所在行政区及所属板块一手住宅去化周期均低于18个月。自持商品住房、商办物业经批准转为可销售物业的,均按本规则执行。各区可根据去化周期动态变化和中高风险企业纾困需要,研判自持项目转为可售住房入市影响,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在转换节奏上,企业可分批次办理手续,最多分3批实施,首次转售面积不得低于自持总面积的20%。申请人缴清本批次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启动下一批次申请。
在土地出让金计收方面,规则明确“取新旧时点地价差额高者”的计收原则,分别以原出让时点和现受理时点为基准,评估自持状态与可销售状态下的土地市场价格,按差额较高者补缴。
办理路径上,符合自持转销售条件的项目,可由权利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转售申请,其中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范围内项目转售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余项目转售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报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
此外,新政规定,申请转售前,权利人需提前明确拟转可销售商品住房的功能、面积、部位等,按权利人申请并结合拟转销售部分的规划报建、规划核实、实测和确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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