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月
信贷额度紧张的情况,正在目前的个人房贷业务中体现。进入2011年,不断提升的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以及坊间各类房贷业务或将继续收紧的传闻,让买房人的心一直被揪得紧紧的。
近日,多个城市传出收紧房贷的消息,紧缩的信贷政策下,房贷首付比例的提高和利率水平的提升,直接影响了购房人的成本。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贷款人该如何应对呢?
自从2010年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各家银行曾经接到监管层的口头通知,将首套房贷款的7折利率优惠提升至8.5折,首付比例也由两成提至三成。但今年以来,在信贷额度偏紧的状态下,银行更倾向于做高收益的业务,以便将有限的资源用在能创造更高收益的地方,个人房贷业务的门槛也开始越来越高。
房贷闸门收紧
眼下,个人房贷业务有持续收紧的趋势,特别是在中小银行层面,由于额度紧张,很多银行的房贷业务大幅收紧,个人房贷“一贷难求”。至于四大行,尽管对外宣称房贷按照政策规定实行,但据记者了解,实际操作中,不论是首付比例还是贷款利率水平,都面临更为严格的执行尺度。
“如果你是购买首套房,目前首付成数是三成,贷款的最低利率是基准利率,没有折扣。如果是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六成,利率要上浮10%。”当记者以购房人身份去建行某支行咨询的时候,信贷员如此答复。不仅如此,该信贷员还告诉记者,因为额度紧张,目前即便递交了申请,也不能给出具体的放款时间,“只能等,等额度出来才能放款。”
有某银行人士则告诉记者,“虽然有额度,但是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上,银行目前是在按照较高的标准操作。”该人士称,“比如以首套房为例,现在普通的贷款人想要获得利率优惠是不可能的,除非是那些资质特别好的客户,或许可以给出一些优惠。而且在首付比例上,也提升到四成了。”
不仅如此,原先政策收紧,实际操作却暗中“放水”的现象,在银行层面已经被杜绝。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购房人要申请贷款,银行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购买的是第几套房。“银行已经和房地产交易系统联网,确认是首套房,对比二套房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还能获得相对不错的‘待遇’,一旦查询结果显示是第三套房甚至多套房,连申请都不会接受。”
提前还贷需三思
一边是房贷业务持续收紧,另一边却由于加息的影响,部分贷款人正在思考是否要提前还贷的问题。进入加息通道后,不断攀升的贷款利率,让贷款人压力陡增。“要不要提前还贷,成为现在客户咨询最多的问题。”前文中的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但至于是否要提前还贷,业内人士给出的答案空前一致:“尽量不要提前还贷”。
“在信贷政策从紧的情况下,个人获得的房贷资金,其实是一种资源。”交通银行理财师表示。他分析,未来一段时期内,鉴于房地产调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论是房地产贷款或者房贷业务的收紧都将是一种趋势。
故而,在当前获得房贷相对较难的情况下,银行业内人士建议贷款人没有必要急着提前还贷。尤其是处于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人,更是不用提前还贷。
首先,此前已经获得了优惠利率的贷款人,无需提前还贷。银行人士指出,由于此前已获得了优惠利率,因此即便今年以来已经有两次加息,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看,即使只有8.5折利率优惠,年化利率为5.78%,比起提前还贷的成本,该利率水平依然具有优势。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那些手头资金有较好投资渠道的贷款人,即便没有享受到贷款优惠利率,银行人士也建议不要提前还贷。
而部分优质基金的表现也不错,特别是债券基金,其业绩回报较稳定,去年债券型基金收入颇丰,整年盈利58.77亿元,比2009年同期增长了42.99%。故而这类产品也是投资者可以考虑的投资对象。
巧配资产助力房贷理财
身处通胀时代,贷款人不管是提前还贷,抑或是将手头的闲置资金用来投资,以抵消利率支出并获得一定收益,都需要好好规划。一个好的理财计划,可以让投资者学会如何踩准时点提前还贷,并将资金投向能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银行理财专家指出,提前还贷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利息支出,因此贷款人在提前还贷时,必须从这个角度来衡量资金支出的合理性。“进行提前还贷,贷款人最应该注意的是时间节点问题。”交通银行理财师提醒。他指出,目前房贷中应用最多的是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贷款方式。这两种还贷模式,都需要贷款人在前期贷款本金额度较大的情况下,支付较多的利息。因此,贷款人如果要提前还贷,最好赶在还款阶段的前期,尤其是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贷款人,还贷初期的月供中,利息支出多于本金,故而那时提前还贷比较合算。但一旦还贷时间超过5年,银行业内人士都不建议贷款人进行提前还贷,“因为此时提前还贷,所偿还的部分实际上更多的是本金,对降低利息成本帮助不大。”
至于那部分手头闲置资金较多的贷款人,银行理财师建议他们可以考虑通过投资信托产品来增加投资收益。
当然,鉴于投资风险,银行理财师提醒投资者仍需仔细挑选那些风险控制较好的产品。“比如在产品的设计中,融资的地产开发商有将二级市场的股权做质押,一旦产品出现一定风险,可以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权利。”